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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执1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翁忱、绍兴卡雪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忱,绍兴卡雪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1354号申请执行人:翁忱,女,1992年3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绍兴卡雪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镇大和村,组织机构代码:09814791-5。法定代表人XX辉。申请执行人翁忱与被执行人绍兴卡雪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绍兴市柯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绍柯劳仲案字(2016)第88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决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9141.9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范利东执行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财产管理机关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浙D×××××小型轿车一辆,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依法予以查封,但未实际控制该车辆故暂时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绍兴卡雪纺织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603执135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震兴审判员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胡银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