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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刑终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逯圣坤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逯圣坤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终541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逯圣坤,男,199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河南省修武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逯圣坤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2017)粤0604刑初31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逯圣坤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12月23日,被告人逯圣坤受雇从广州市携带伪基站设备到佛山市发送虚假信息。次日,被告人逯圣坤到佛山市禅城区乘坐公交车途经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路、石湾一带时,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关于中国工商银行积分兑换现金的虚假信息共19681条。同日20时许,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路公交站抓获被告人逯圣坤,并缴获伪基站设备1套、诺基亚手机、魅族手机各1台等作案工具。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佛山移动公司员工黄歆昊的证言,关于佛山移动公司受2016年12月佛山市禅城祖庙路祖庙车站伪基站干扰影响情况的报告,无线电发射设备测试报告,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虚假网站提示截图,提取电子数据笔录,虚假短信内容及发送次数截图,QQ账户信息及聊天记录截图,银行交易明细,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逯圣坤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逯圣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技术手段发送虚假信息19681条,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逯圣坤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逯圣坤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逯圣坤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逯圣坤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逯圣坤犯诈骗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二、对扣押的作案工具伪基站设备1套、诺基亚手机、魅族手机各1台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逯圣坤上诉提出,原判认定其利用伪基站发送虚假短信数量为19681条不实;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逯圣坤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对于上诉人逯圣坤提出的原判认定其利用伪基站发送虚假短信数量为19681条不实的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逯圣坤发送虚假短信数量为19681条的事实,有上诉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提取电子数据笔录,虚假短信内容及发送次数截图,QQ账户信息及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故上诉人逯圣坤的该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逯圣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发送短信发布虚假信息五千条以上,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诉人逯圣坤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上诉人逯圣坤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上诉人逯圣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原审判决根据上诉人逯圣坤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态度,对其作出的量刑适当。上诉人逯圣坤所提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的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劲审 判 员  张华伟代理审判员  彭世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绍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