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8民初9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张林、张秋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林,张秋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904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明,男,1981年2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11281981********,汉族,住址: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大白乡史集村***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淑艳,河北刘爱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林,男,198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被申请人:张秋霞,女,198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原告刘明与被告张林、张秋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7)冀1128民初904号民事裁定,查封张林名下位于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腾飞路南侧佰瑞廷小区2号楼1单元902室房屋一处。刘明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明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林名下位于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腾飞路南侧佰瑞廷小区2号楼1单元902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仲省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孙召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