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81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胡苏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胡苏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1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住安徽省宁国市宁城北路38号。被执行人:胡苏薇,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陈卢娟,女,1988年6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宁国市腾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宁国市中溪北路绿宝都市家园A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与胡苏薇,陈卢娟,宁国市腾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于2017年1月1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胡苏薇,陈卢娟,宁国市腾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287857.88元,现胡苏薇,陈卢娟,宁国市腾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皖1881民初47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彭毅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