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2民初2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霍邱县水产局与霍邱县兴华中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邱县水产局,霍邱县兴华中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2民初2579号申请人:霍邱县水产局法定代表人:刘健,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军,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霍邱县兴华中学担保人:许军霍邱县水产局诉霍邱县兴华中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霍邱县水产局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证据,请求对租赁物房屋进行证据保全,并以担保人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人霍邱县水产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对霍邱县水产局下属单位国营霍邱县河蟹养殖场内的租赁物房屋进行证据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潘 治 海人民陪审员 沈 阳人民陪审员 杨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张静(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