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20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上海和钢机电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大阳日酸气体有限公司,上海和钢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20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大阳日酸气体有限公司,注册的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颛兴路XXX号。被执行人:上海和钢机电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7824号民事判决,在执行上海大阳日酸气体有限公司与上海和钢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上海和钢机电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上海和钢机电有限公司开设在中国银行青浦支行的基本账户,账户余额为零。另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牌照号码为沪BQXX**、沪D2XX**金杯牌小型汽车两辆,但本院无处分权。本院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目前均无被执行人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水野雅敬发出限高令。2017年6月7日,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沪0112民初7824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潘正权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