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81财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安徽天晟纺织辅料有限公司、安徽尚尚家纺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天晟纺织辅料有限公司,安徽尚尚家纺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财保60号申请人:安徽天晟纺织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金大地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766891687E。法定代表人:李炉生,男,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安徽尚尚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范岗镇东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559201022B。法定代表人:张礼满,男,该公司总经理。安徽天晟纺织辅料有限公司与安徽尚尚家纺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安徽天晟纺织辅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尚尚家纺有限公司的财产冻结、查封、扣押380000.00元,申请人安徽天晟纺织辅料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的形式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中转移财产,有利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尚尚家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2420元由被申请人安徽尚尚家纺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姚 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余卫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