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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6执2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金���元与王建荣、张龙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雪元,王建荣,张龙华,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6执2099号申请执行人金雪元,男,1962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昆山市。被执行人王建荣,男,1967年10月5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被执行人张龙华,女,1964年8月22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被执行人王斌,男,1990年1月5日生,汉族,住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金雪元与王建荣、张龙华、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的(2016)苏0506民初30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王建荣、张龙华确认应归还金雪元借款1000000元及该款自2016年5月6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上述本金及利息在2016年7月5日前由王建荣、张龙华一次性支付金雪元;若王建荣、张龙华未按期足额支付,金雪元有权就上述本金及利息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王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11900元,由王建荣、张龙华、王斌负担。因王建荣、张龙华、王斌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金雪元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王建荣、张龙华、王斌给付10119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101190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12519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建荣、张龙华名下的坐落于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迎宾路38号10幢101室房产已被本院其他案件查封,该房产设有504万的最高额抵押,抵押权人已在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要求处置该房产。除此之外,查无各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失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上述被执行人房产外,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06民初30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敏代理审判员  陈建军代理审判员  韩亚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法官 助理  范志明书 记 员  沈 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