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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3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珠玉与张幼惠、陈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珠玉,张幼惠,陈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3民初884号原告:张珠玉,女,195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敬,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欣,福建臻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张幼惠,女,195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陈忠,男,195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原告张珠玉与被告张幼惠、陈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张珠玉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珠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珠玉撤诉。案件受理费4463元,减半收取2231.5元,由张珠玉负担。审判员 陈 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邢淑香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