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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2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村信用社与张春芳、李广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村信用社,张春芳,李广锋,李顺杰,李建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2793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村信用社,地址:林州市姚村镇姚村。负责人王国清,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郝增兵,系该社职工。被告张春芳,女,1977年3月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李广锋,男,1978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李顺杰,男,1969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李建增,男,1975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村信用社诉被告张春芳、李广锋、李顺杰、李建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