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2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村信用社与张春芳、李广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村信用社,张春芳,李广锋,李顺杰,李建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2793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村信用社,地址:林州市姚村镇姚村。负责人王国清,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郝增兵,系该社职工。被告张春芳,女,1977年3月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李广锋,男,1978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李顺杰,男,1969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李建增,男,1975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村信用社诉被告张春芳、李广锋、李顺杰、李建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