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02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刘敏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刘敏兴,钦州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2执1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地址钦州市文峰北路。负责人陈静林,行长。被执行人刘敏兴,男,198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被执行人钦州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永福东大街南面蓬莱大道西侧皇庭御龙湾A-7、A-11号楼二楼商铺。法定代表人郑康雄,总经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申请刘敏兴、钦州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6)桂0702民初87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没有适宜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适宜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善权审判员 宁蓉荣审判员 赵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余凤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