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3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双滦鸿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德凯加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市双滦鸿博工贸有限公司,承德凯加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3执178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双滦鸿博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承德凯加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双滦鸿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德凯加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双滦民初字第1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因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案应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双滦民初字第1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世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 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