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民初3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小凤、韩新鹏等与贾石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凤,韩新鹏,韩新辉,韩新博,贾石磊,晁建新,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3051号原告:李小凤,女,195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原告:韩新鹏,女,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原告:韩新辉,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原告:韩新博,男,198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以上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琦,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石磊,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晁建新,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97543133B。主要负责人:吴艳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凤、韩新鹏、韩新辉、韩新博与被告贾石磊、晁建新、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小凤、韩新鹏、韩新辉、韩新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3,248元,共计3,273元,由李小凤、韩新鹏、韩新辉、韩新博负担。审判员 王景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邵孝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