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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骆德利与缪晓斌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德利,缪晓斌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969号原告骆德利。委托代理人XX涛,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缪晓斌,男,1979年12月1日生,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宋路凯、王日照,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骆德利与被告缪晓斌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德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养民审 判 员  薛兵兵人民陪审员  王秀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肖 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