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督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秦杰、褚红才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杰,褚红才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豫1424民督2号申请人:秦杰,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确认地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国际酒店27楼。被申请人:褚红才,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同住址。申请人秦杰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秦杰诉被申请人褚红才于2013年12月10日立据向申请人借款900000元,至2016年6月30日本息合计1170000元,约定一个月还清。要求被申请人褚红才给付申请人秦杰人民币117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褚红才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秦杰人民币1170000元。申请费5110元,由被申请人褚红才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召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 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