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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河南科普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董雪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科普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董雪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951号原告河南科普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1号106号楼1-3层。法定代表人卫海锋。委托代理人李英奎,该公司员工。被告董雪仙,女,197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高志刚,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向阳,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河南科普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董雪仙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不服郑开劳仲裁字[2016]第275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科普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青审 判 员  汪涛人民陪审员  许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李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