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河南科普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董雪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科普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董雪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951号原告河南科普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1号106号楼1-3层。法定代表人卫海锋。委托代理人李英奎,该公司员工。被告董雪仙,女,197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高志刚,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向阳,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河南科普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董雪仙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不服郑开劳仲裁字[2016]第275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科普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青审 判 员 汪涛人民陪审员 许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李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