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8民初1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田某与赤峰蒙拓食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赤峰蒙拓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1514号原告:田某,男,196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赤峰蒙拓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小牛群镇。法定代表人:杜某,女,40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区住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区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赤峰蒙拓食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昕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姜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