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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3民初5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陈有良与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有良,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3民初5587号原告陈有良。被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有良与被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有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10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陈有良承担。审判员  韩凤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孔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