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2执2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韩桂芳、李金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桂芳,李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2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桂芳,女,197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武邑县人。被执行人:李金平,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武邑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邑县人民法院(2017)冀1122民初272号民事判决书,为了保证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执行,防止被执行人规避、逃避执行和隐匿、转移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金平名下的银行存款52000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颜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瑞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