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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5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5647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与王志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王志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5647号原告: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世茂世纪中心搜秀活力城3号2081。负责人:赵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炜,系公司员工。被告:王志军,男,1971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与被告王志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1元,由原告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毛建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谭怡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