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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6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骆庭灿与唐坤权、李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庭灿,唐坤权,李伟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6763号原告:骆庭灿,男,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奇斌,北京东元(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唐坤权,男,197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李伟红,女,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骆庭灿与被告唐坤权、李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骆庭灿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坤权、李伟红的起诉。本院认为,骆庭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骆庭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骆庭灿负担。审 判 员 杨丽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书记员 陈 凡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