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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2428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西藏自治区班戈县普保镇格色居委会与山东民生建设有限公司、陈永红、扬中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班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班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藏自治区班戈县普保镇格色居委会,山东民生建设有限公司,陈永红,杨中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班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2428民初49号原告:西藏自治区班戈县普保镇格色居委会。法定代表人:扎拉,男,藏族,1962年1月18日出生,系该居委会主任,住所地,西藏自治区班戈县。委托代理人次仁顿珠,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益西旺姆,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民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黄河四路378号。法定代表人:柴争光,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被告:陈永红,男,汉族,1976年6月29日生,住址,四川省射洪县。被告:杨中春,男,汉族,1966年8月20日生,住址,四川省射洪县。原告西藏自治区班戈县普保镇格色居委会与被告山东民生建设有限公司、陈永红、杨中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西藏自治区班戈县普保镇格色居委会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藏自治区班戈县普保镇格色居委会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藏自治区班戈县普保镇格色居委会撤诉。本案受理费2098.35元,减半收取计1049.18元,由原告西藏自治区班戈县普保镇格色居委会承担。审 判 长 张 铁 林审 判 员 贾 玉 东人民陪审员 卢 开 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索朗班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