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1民初1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呼景江与杨浩波、姜文贵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景江,杨浩波,姜文贵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1民初1008号原告呼景江,男,1950年生,汉族,洮南市人,无职业,现住洮南市。被告杨浩波,男,汉族,洮南市人,无职业,现住洮南市。被告姜文贵,男,汉族,洮南市人,无职业,现住洮南市。原告呼景江诉被告杨浩波、姜文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审 判 长 邵永文审 判 员 姜 云代理审判员 裴春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周颖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