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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1民初1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呼景江与杨浩波、姜文贵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景江,杨浩波,姜文贵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1民初1008号原告呼景江,男,1950年生,汉族,洮南市人,无职业,现住洮南市。被告杨浩波,男,汉族,洮南市人,无职业,现住洮南市。被告姜文贵,男,汉族,洮南市人,无职业,现住洮南市。原告呼景江诉被告杨浩波、姜文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审 判 长  邵永文审 判 员  姜 云代理审判员  裴春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周颖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