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1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华蓥市溪口镇渔槽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华蓥市溪口镇渔槽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13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华蓥市溪口镇渔槽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溪口镇渔槽村。负责人:韩开春,该组组长。再审申请人华蓥市溪口镇渔槽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因与华蓥市溪口镇人民政府、华蓥台泥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6民终2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华蓥××溪口镇渔槽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申请再审称,2010年6月至10月华蓥××溪口镇人民政府强迫与华蓥××溪口镇渔槽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签订3份《土地租用协议》,“以租代征”占用耕地及林地188.21亩,租用费:耕地1450元/亩,林地725元/亩,租期30年。时至今曰,华蓥台泥公司(原四川铁路集团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地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土地租用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五十二条第(三)、(五)项规定,应确认其无效。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因此,人民法院应依法立案审理,请依法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主要问题是华蓥市溪口镇政府的租地行为是否是“以租代征”,涉及到华蓥市溪口镇政府是否变相征地,是否将农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问题。因该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华蓥××溪口镇渔槽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华蓥××溪口镇渔槽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胡东蓉审判员 王晓东审判员 杨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孙 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