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9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蒋征亮与蔡远国、四川省博大劳务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征亮,四川省博大劳务公司,蔡远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053号原告:蒋征亮,男,1980年8月17日出生。被告:四川省博大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怀林,执行董事。被告:蔡远国,男,44岁。原告蒋征亮与被告四川省博大劳务公司、被告蔡远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蒋征亮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征亮撤诉。审判员 李立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于童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