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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9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蒋征亮与蔡远国、四川省博大劳务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征亮,四川省博大劳务公司,蔡远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053号原告:蒋征亮,男,1980年8月17日出生。被告:四川省博大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怀林,执行董事。被告:蔡远国,男,44岁。原告蒋征亮与被告四川省博大劳务公司、被告蔡远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蒋征亮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征亮撤诉。审判员  李立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于童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