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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陈剑与杨贵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剑,杨贵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3执372号申请执行人:陈剑,男性,汉族,1976年02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被执行人:杨贵亮,男性,汉族,1962年10月01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陈剑与被执行人杨贵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53民初26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贵亮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工商,房屋,车辆,银行信息进行调查,杨贵亮无银行存款,申请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08390元及利息,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30839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3执3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文全审判员  徐厚荣审判员  张利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兰乾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