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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民初1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原告谢德文与被告付彦发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德文,付彦发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1671号原告:谢德文,男,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付彦发,男,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女,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德文与被告付彦发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德文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付彦发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德文撤回对被告付彦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德文负担。审判员 孙 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文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