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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781刑初194号公诉机关江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63年6月6日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江油市XXX村,现住江油市太平镇。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10月12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江油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诉刑诉[2017]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兴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江油市旭辰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旭辰公司)与江油市升跃矿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升跃公司)无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帮助旭辰公司实际经营者陈某某(已判刑)向升跃公司实际经营者李某某(另案处理)支付2万余元点子费,李某某以升跃公司的名义向旭辰公司开具票号为01483928、01483929、01483930的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合计261794.87元,税额合计44505.13元。后陈某某将上述发票申报抵扣了税款。案发后,陈某某向税务机关补缴税款44505.13元、滞纳金2047.24元。2016年10月12日,刘某某主动到江油市公安局投案。公诉机关称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税务管理规定,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刘某某予以惩处。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亦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江油市旭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辰公司)与江油市升跃矿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跃公司)无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帮助旭辰公司实际经营者陈某某(已判刑)向升跃公司实际经营者李某某(另案处理)支付2万余元点子费,李某某以升跃公司的名义向旭辰公司开具票号为01483928、01483929、01483930的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合计261794.87元,税额合计44505.13元。后刘某某将上述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与陈某某,陈某某遂将上述发票申报抵扣了税款。案发后,陈某某向税务机关补缴税款44505.13元、滞纳金2047.24。2016年10月12日,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证明案件来源及刘某某的归案情况;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四川增值税专用发票3张,证明公安机关对陈某某持有的发票进行了扣押的情况;3、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认证结果通知书及清单,证明涉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用于抵扣税款;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税收缴款书,证明旭辰公司已补缴税款44505.13元、滞纳金2047.24元;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刘某某与陈某某相互辨认及刘某某辨认李某某的情况;6、证人孟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旭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的实际经营者是其丈夫陈某某;7、证人赵某某的证言、存款交易明细,证明陈某某要求赵某某帮助其掩盖犯罪事实;8、陈某某、李某某、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明陈某某知道刘某某能开到增值税发票,便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于2016年1月通过刘某某找李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经过;9、(2016)川0781刑初502号刑事判决书,证明陈某某被判刑的情况;10、人口信息、取保候审决定书,证明刘某某的基本人口信息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的情况。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税务管理规定,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蒲 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梅楚雪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