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民初3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厦门嘉禾拍卖有限公司与曾碧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嘉禾拍卖有限公司,曾碧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3092号原告:厦门嘉禾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万达广场写字楼C3、506室。法定代表人:夏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珊珊,该公司职员。被告:曾碧阳,男,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原告厦门嘉禾拍卖有限公司与被告曾碧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厦门嘉禾拍卖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嘉禾拍卖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嘉禾拍卖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艳红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代书记员 邹 越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