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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1执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潘吉福与王明会、张会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1执770号申请执行人潘吉福,男,1973年2月11日生,住所地梅河口市.被执行人王明会,男,1957年5月10日生,住所地东丰县.被执行人张会君,女,1958年2月23日生,住所地东丰县.潘吉福申请王明会、张会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421民初4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五查,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原、被告于2017年5月26日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于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