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2民初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左丽英诉被告李作峰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丽英,李作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1184号原告:左丽英,女,198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前进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被告:李作峰,男,汉族,黑龙江省前进农场第八管理区副主任,住黑龙江省。原告左丽英诉被告李作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左丽英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丽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左丽英负担。审判员 张景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易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