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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2民初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左丽英诉被告李作峰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丽英,李作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1184号原告:左丽英,女,198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前进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被告:李作峰,男,汉族,黑龙江省前进农场第八管理区副主任,住黑龙江省。原告左丽英诉被告李作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左丽英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丽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左丽英负担。审判员  张景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易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