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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81民初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巫嘉通与林建兴、李静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嘉通,林建兴,李静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81民初746号原告巫嘉通,男,199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被告林建兴,男,汉族,1963年9月23日出生,英德市人,住广东省英德市,现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被告李静环,女,汉族,1968年12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英德市,原告巫嘉通诉被告林建兴、李静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永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巫嘉通、被告林建兴、李静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9月27日,被告林建兴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000元,承诺支付月息三分给原告,并承诺2016年10月27日前还清。被告向原告签订借据后,原告将现金10000元给被告,被告出具收据给原告。上述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偿还,且该借款在被告与其妻子李静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为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特诉请:1、判令被告林建兴偿还10000借款给原告,并自2016年10月28日起以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2、判令被告李静环对被告林建兴承担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证明两被告之间是夫妻关系,是适格的诉讼主体;3、借据、收据,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原告向被告林建兴出借10000元借款本金,双方约定月利率3%的事实。被告林建兴称是事实,无意见,依法由法院判决。被告李静环答辩称,1、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是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林建兴是因帮助他人办理社保待遇收取款项而涉嫌诈骗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本案也是因他涉嫌诈骗因其的,且贵院也因林建兴同样的借款行为作出(2017)粤1881民初4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起诉的,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驳回起诉。2、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对林建兴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缺乏依据。林建兴的借款我完全不知情,该借款也没有用于荣昌共同生活或经济中,林建兴十号赌博,认识他的人都知道他有这个恶心,答辩人也因他嗜赌于2016年10月与其离婚,因此他的个人债务因由其个人承担。被告为其答辩提交证据有:1、离婚协议;2、民事裁定书。经审理查明,原告经他人介绍认识被告林建兴,2016年9月27日被告因生意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000元,双方签订《借据》,约定利息按每月3%计算,借款期限自2016年9月27日至2016年10月27日止。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偿还完毕为止等内容。当天原告交付现金10000元给被告林建兴,被告立下收据给原告收执。另查明,被告林建兴与李静环于2016年10月19日协议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起诉状及其提供的证据和开庭审理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林建兴欠原告巫嘉通的借款,有原告提供被告签名的借据、收据为凭,原告主张的借款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关于请求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的规定,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请求被告李静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林建兴借款时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被告李静环抗辩其与被告林建兴离婚前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其有嗜赌行为,且被告林建兴也因帮他人购买社保待遇而涉嫌诈骗犯罪被立案侦查,认为本案借款也因诈骗引起,但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本案借款是被告林建兴用于赌博或非法行为,因此对被告李静环的抗辩不予采纳,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建兴欠原告巫嘉通借款1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9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借款之日止),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还清。二、被告李静环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林建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永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马晓银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预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