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民辖终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雷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雷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辖终1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368号。法定代表人:尚云龙,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雷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环城北路新1幢1层。法定代表人:陈秀伟,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雷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17)黔0382民初18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贵州雷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本案未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经查,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水泥买卖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可以向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而在该合同第四条“产品的交付时间、地点”中明确约定以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仁赤高速公路RCTJ-6项目工地指定地点为产品交付地点,而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RCTJ-6项目工地即在仁怀市境内。因此,仁怀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启飞审 判 员 万 亿代理审判员 贺灿灿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余胜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