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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81执18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灵武市人民法院与陈银福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灵武市人民法院,陈银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81执18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灵武市人民法院,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灵州大道西侧。法定代表人陈岩涛,院长。被执行人陈银福,男,汉族,1970年2月13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执行灵武市人民法院与陈银福罚金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罚金30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后被执行人分文未履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屋、车辆、银行存款,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恢复执行的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自建审判员  白 萍审判员  唐彩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红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