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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6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孙旭与张家口开滦蔚州地煤康河矿业有限公司、蔚县康河煤炭开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旭,张家口开滦蔚州地煤康河矿业有限公司,蔚县康河煤炭开采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6民初77号原告:孙旭,男,199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现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告:张家口开滦蔚州地煤康河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蔚县杨庄窠乡白草窑村。法定代表人:程祥,职位:矿长。被告:蔚县康河煤炭开采有限公司,住所地蔚县杨庄窠乡白草窑村。法定代表人:苏旭,职位:矿长。孙旭与张家口开滦蔚州地煤康河矿业有限公司、蔚县康河煤炭开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孙旭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旭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孙旭负担。审 判 长 李    宝    成审 判 员 陈    清    晓人民陪审员 常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岳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