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6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孙旭与张家口开滦蔚州地煤康河矿业有限公司、蔚县康河煤炭开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旭,张家口开滦蔚州地煤康河矿业有限公司,蔚县康河煤炭开采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6民初77号原告:孙旭,男,199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现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告:张家口开滦蔚州地煤康河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蔚县杨庄窠乡白草窑村。法定代表人:程祥,职位:矿长。被告:蔚县康河煤炭开采有限公司,住所地蔚县杨庄窠乡白草窑村。法定代表人:苏旭,职位:矿长。孙旭与张家口开滦蔚州地煤康河矿业有限公司、蔚县康河煤炭开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孙旭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旭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孙旭负担。审 判 长 李 宝 成审 判 员 陈 清 晓人民陪审员 常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岳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