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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3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杨全与东莞市莞洁纸业有限公司、东莞市万江星富纸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全,东莞市莞洁纸业有限公司,东莞市万江星富纸品厂,东莞市万江民和纸品厂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047号原告:杨全,男,汉族,1964年11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伟君,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莞洁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简沙洲社区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刘秀娟。被告:东莞市万江星富纸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简沙洲社区清水凹四同地段*栋*楼。经营者:张增富,男,汉族,1981年6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被告:东莞市万江民和纸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拨蛟窝社区。经营者:彭传学,男,汉族,1968年10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审理原告杨全诉被告东莞市莞洁纸业有限公司、被告东莞市万江星富纸品厂、被告东莞市万江民和纸品厂侵害专利号为ZL20153009××××.2、名称为“纸巾包装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全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杨全负担。审 判 长 龚麒天审 判 员 刘小鹏审 判 员 程方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法官助理 刘根星书 记 员 刘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