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终2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孝峰与林峰、武言敏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峰,吴孝峰,武言敏,金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28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峰,男,1962年11月3日生,汉族,徐州市农委职工,住本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孝峰,男,1958年7月10日生,汉族,无业,住本市泉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言敏,男,1965年5月18日生,汉族,徐州市阳光电器总公司总经理,住本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元,男,1965年9月12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本市泉山区。上诉人林峰因与被上诉人吴孝峰、武言敏、金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5)泉民初字第4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林峰在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费 蜜审 判 员 黄传宝代理审判员 周东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嫣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