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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3执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刘真真、蔡秀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真真,蔡秀卿,陈伟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535号申请执行人:刘真真,女,199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万安农场佈垅作业区。被执行人蔡秀卿,女,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现住漳浦县。被执行人陈伟良,男,198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真真与被执行人蔡秀卿、陈伟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真真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5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勇军执行员  林俊杰执行员  陈小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胡凤华附注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