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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撤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地方税务局张槎税务分局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佛山市禅城区张槎投资管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地方税务局张槎税务分局,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佛山市禅城区张槎投资管理公司,佛山市玻璃工业公司,佛山市壹始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摩力克电脑实业公司,佛山市润达宏健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撤1号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地方税务局张槎税务分局,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四路15号。组织代码76659424-4。负责人:胡刚。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健冬、罗君应,分别系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广发大厦。负责人:李小水。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颖欣,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锦东,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职员。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张槎投资管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东鄱段。注册号440602000007932。法定代表人:谭汝湛。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丁娟,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玻璃工业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聚边桥侧。法定代表人:谭汝湛。被告:佛山市壹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城西工业区朗兴路北侧朗宝纺织城25-26号。法定代表人:陈才良。委托诉讼代理人:岑景源,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摩力克电脑实业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张槎镇纯阳道。法定代表人:陈永忠。第三人:佛山市润达宏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桂东路38号房地产发展主楼5楼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25184231A。法定代表人:范庆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文生、蔡思丽,分别系广东智宸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地方税务局张槎税务分局(以下简称张槎税务分局)因被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以下简称佛山广发银行)与被告佛山市摩力克电脑实业公司、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张槎投资管理公司(原佛山市张槎投资管理公司)、被告佛山市玻璃工业公司、被告佛山市壹始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5)佛禅法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向本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并通知债权受让人佛山市润达宏健贸易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张槎税务分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2005)佛禅法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关于“原告佛山广发银行对被告佛山市玻璃工业公司提供抵押的佛山市石湾张槎公路聚边侧办公楼在借款本金350万元及利息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案涉佛山市石湾张槎公路聚边侧办公楼是张槎税务分局与佛山市玻璃工业公司于1992年签订协议后合资兴建,双方各占50%,张槎税务分局是该办公楼的共有权人。佛山市玻璃工业公司未经张槎税务分局同意,擅自将办公楼抵押给佛山广发银行,显然无效。原审判决佛山广发银行对办公楼有优先受偿权错误,损害了张槎税务分局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撤销。经审理查明,本院(2005)佛禅法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判令佛山市摩力克电脑实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广发银行偿付借款本金350万元及利息,第四项判决佛山广发银行对佛山市玻璃工业公司提供抵押的佛山市石湾张槎公路聚边桥侧的办公楼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本院执行该生效判决的过程中,张槎税务分局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异议,认为案涉办公楼为异议人与玻璃公司共有,设定抵押时未经共有人同意,抵押权自始无效,因此请求撤销拍卖办公楼的执行裁定,暂缓拍卖执行程序。本院于同年1月10日作出(2017)粤0604执异8号执行裁定,驳回了张槎税务分局的执行异议请求。张槎税务分局对裁定不服,于1月24日向本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该案尚在二审审理中。本院认为,本院(2005)佛禅法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是在认定佛山市玻璃工业公司为案涉办公楼的唯一抵押人且抵押合同有效的基础上作出的,实际上认定了佛山市玻璃工业公司为案涉办公楼的全部所有人。张槎税务分局以案涉办公楼为其与玻璃公司共有,抵押无效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其异议与该生效判决冲突。此情形下,张槎税务分局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选择案外人执行异议-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救济,也可以根据该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选择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救济,但两种程序只能选其一,一旦选定则不能变更。张槎税务分局提出执行异议即启动了执行异议程序,对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应循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救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照该规定,对张槎税务分局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依法应当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佛山市禅城区地方税务局张槎税务分局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余朝阳审判员  卢国添审判员  何东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冯嘉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