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梁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7刑初69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梁有,男,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辩护人于虹,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7〕6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有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赖姣红、被告人梁有及其辩护人于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0日,被告人梁有通过电话约定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毒品贩卖给陆某。当日19时许,陆某通过ATM机向被告人梁有指定的农行潘应仙账户转账人民币400元。次日16时45分许,被告人梁有携毒品至约定的本区文翔路紫东小区门口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被告人梁有处查获一小包白色晶体(净重0.39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陆某、杨某某、鲁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抓获视频,相关照片,毒品称重笔录,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收缴毒品专用单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有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新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有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有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梁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涉案毒品,予以没收。三、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房素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韩 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