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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催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慈溪速力汽车电器厂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慈溪速力汽车电器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1民催21号申请人慈溪速力汽车电器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慈溪市坎墩街道三四灶村四灶塘南。法定代表人:孙林科,总经理。申请人慈溪速力汽车电器厂(普通合伙)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4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间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慈溪速力汽车电器厂(普通合伙)持有的号码为1030005124276242号、票面金额为1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慈溪速力汽车电器厂(普通合伙)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50元,由申请人慈溪速力汽车电器厂(普通合伙)负担。审 判 长  杜 健审 判 员  邵成飞代理审判员  谢芸芸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书 记员  张乾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