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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3民初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孟凡祥与李君英民间借贷几月份一审判决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祥,李君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23民初987号原告孟凡祥,男,1960年2月29日生,汉族,教师,住青冈县建设乡新发村文抱局屯。身份证号×××被告李君英,男,1962年1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青冈县建设乡新发村文抱局屯。身份证号23232611046538原告孟凡祥与被告李君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洪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凡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君英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凡祥诉称,2014年10月2日,被告向我们同村村民张永辉借歀20000元,我是担保人。借款逾期后,借款人李君英没有偿还借款本息,出借人张永辉通过法院向我主张权利,在法院的调解下,我偿还张永辉本金20000元,利息5000元。我为被告偿还了其借款本息,债权已转移给我,我要求被告立即偿还该借款本息。被告李君英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日,被告李君英在出借人张永辉处借款20000元,月利率1.5分,借款期限为一年。原告孟凡祥为担保人。逾期后,被告李君英没有偿还。出借人张永辉通过诉讼向担保人孟凡祥主张权利。通过法院调解,孟凡祥给付张永辉本金20000元、利息5000元。结案后,原告孟凡祥向本院提起诉讼,以债权人的身份向被告李君英主张权利,要求被告李君英偿还为其给付的借款本金25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庭审中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青冈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证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履行担保义务,为被告偿还了借款本息,债权转移为原告所有。原告为被告履行了给付义务后,有权向被告主张权利,原告的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君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孟凡祥借款本息25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君英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洪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