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董春荣与赤峰德发矿产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春荣,赤峰德发矿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196号申请执行人:董春荣,女,1966年7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农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土城子镇五分地村三分地组。被执行人:赤峰德发矿产有限公司,所在地克什克腾旗万合永镇。本院在执行董春荣与赤峰德发矿产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赤峰德发矿产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