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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7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宋保军与魏凯、申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保军,魏凯,申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7民初91号原告:宋保军,男,197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被告:魏凯,男,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南和县。被告:申建华,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地南和县,现住。宋保军与魏凯、申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在审理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存在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员  冯连臣人民陪审员  白爱英人民陪审员  张兴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侯林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