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7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宋保军与魏凯、申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保军,魏凯,申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7民初91号原告:宋保军,男,197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被告:魏凯,男,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南和县。被告:申建华,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地南和县,现住。宋保军与魏凯、申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在审理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存在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员 冯连臣人民陪审员 白爱英人民陪审员 张兴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侯林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