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3执4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莼湖支行、翁后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莼湖支行,翁后能,吴忠辉,奉化市盛博五金厂,肖增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3执4156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莼湖支行。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莼湖镇直街160号。诉讼代表人:施永军,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史磊,系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翁后能,女,195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宁波市奉化区。被执行人吴忠辉,男,1956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宁波市奉化区。被执行人奉化市盛博五金厂(个人独资企业)。注册号:330283607017464。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新民东村20幢。投资人:肖增添。被执行人肖增添,男,199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宁波市奉化区。根据本院(2016)浙0283民初420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翁后能、吴忠辉应当清偿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莼湖支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奉化市盛博五金厂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保证责任,如被执行人奉化市盛博五金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被执行人肖增添承担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12442元、执行费25129元,由上述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吴忠辉名下位于奉化市莼湖镇吴家埠村的房产被本院另案裁定查封,但系农村集体性质,难以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翁后能、吴忠辉、奉化市盛博五金厂、肖增添有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周梅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