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执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高小菲、孙建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小菲,孙建良,裘妙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1执717号申请执行人:高小菲,女,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委托代理人:陆丽吏,浙江萍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建良,男,196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裘妙琳,女,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执行高小菲与孙建良、裘妙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高小菲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1民初4211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凌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