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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32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邓兆兵与张国新、济南宏鑫永盛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兆兵,张国新,济南宏鑫永盛物流有限公司,梁山县万邦物流有限公司,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3283-1号原告:邓兆兵,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被告:张国新,男,197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被告:济南宏鑫永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泉胜科技园。被告:梁山县万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梁山街道冯屺口村公明路与西环交汇处西888米路北。被告: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东风大街711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黑北路。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兆兵与被告张国新、济南宏鑫永盛物流有限公司、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兆兵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张国新驾驶的鲁A×××××/鲁H×××××号临牌照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或查封其价值150000元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邓兆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张国新驾驶的鲁A×××××/鲁H×××××号临牌照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或查封其价值150000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道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苑玉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