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民初1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1412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系大庆某某院退休工人,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文,系黑龙江省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汉族,系大庆某某公司职工,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被告李某已偿还4000元,双方债务已经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罗英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凤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