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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财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孙桂凤与郑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桂凤,郑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财保89号申请人:孙桂凤,女,1945年2月19日生,汉族,济南市市中区王官庄***号。被申请人:郑军,住济南市。申请人孙桂凤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车辆车牌号为鲁AZ98**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保全价值30000元)予以查封。担保人姚来军自愿以其所有的鲁AB23**号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郑军所有的车辆车牌号为鲁AZ98**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姚来军所有的鲁AB23**号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孙桂凤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钧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