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3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森林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孔馨瑶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滨海森林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孔馨瑶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37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滨海森林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森林公园东侧京山铁路以西天碱农场以北杨北公路以南。法定代表人:邱万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爱丽,女,天津滨海森林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建,男,天津滨海森林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馨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韧,天津行通(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滨海森林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孔馨瑶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20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滨海森林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孔馨瑶表示,双方已自行和解。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滨海森林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滨海森林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天津滨海森林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琳审 判 员 李 铁代理审判员 卢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吕琳超 来自: